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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条例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校务信箱以及各单位网络交互平台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应当由学校及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校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信访工作者是指学校各单位负责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信访人就下列信访事项可向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医疗、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要求和批评;

(三)对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投诉及控告。

第四条 信 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学 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预防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便民、公开、务实、高效、保密;

(五)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部署学校重要信访工作,处理、决定重大信访案件以及疑难等问题。

第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牵头协调全校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安排和部署;

(二)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接待;

(三)定期对信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信访信息情况;

(四)根据学校领导的指示,协助并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性信访问题;

(六)负责重要信访件的管理、归档工作;

(七)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一)向信访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及时解决和思想疏导的原则,及时、公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对发现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疏导,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群众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对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凡是能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需要报学校领导批阅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送学校办公室协调处理;对重大问题和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反映;

(四)承办学校办公室交办的信访工作,按照校领导要求办理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信访人给予回复;

(五)对于群众来信和接待工作,应当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存档等各项制度,对署名信件和来访提出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九条  收件

学校本部各处室收到外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包括上级交办件和转送件,以及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由学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条  登记

学校办公室实行当天信件当天启封、装订、登记。区分急信、要信、普通信,检查是否有附带物品,注意保持信件特别是信封的完整,登记群众来信的收信日期、通信地址、挂号信的条码号、来信编号、来信内容等相关资料,确保信件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一条  受理

根据信访件反映内容的不同情况,当场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对上级部门的交(转)办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拟办

学校办公室根据信访件情况,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学校领导阅示。

(一)对上级交办、市领导批示的信件,以及情况重大、紧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和其他重要立案处理的信访问题,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学校领导。

(二) 反映的问题、意见属于学校某一职能部门管属的信访件,学校领导阅示后,批转对口的职能部门阅处。其中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 理;属于医疗纠纷的信件,转交医院管理处调查处理;属于人事问题的信件,转交人事处调查处理;属于教学或学生管理问题的信件,视情况交学生处、研究生学院 或教务处调查处理;属于后勤管理问题的信件,交由后勤校产管理处办理,等等。

(三)反映的问题、意见属于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属的,需要几个单位协调处理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或明确由一个主负责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处理;

(四)对于公益性问题的回答,学校办公室可酌情将处理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开答复。

第十三条 交办

学校办公室收到学校领导的批示后,应尽快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处室、单位办理,交办时应当提出办理要求,要求承办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四条 承办

承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对信访事项的了解调查,对学校交办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函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学校提交办理报告。

第十五条 答复

(一)信访人留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件办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一般信访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向信访人答复,并征询是否满意等意见。

(二)各承办单位回复信访人的书面复函,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本单位办公室核发,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需要答复上级机关的复函,由承办单位拟文,经学校办公室核稿,并呈学校领导审定后发文,办文完结后由学校办公室将复函送达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督办

(一)学校办公室发现承办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末答复信访人或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馈督办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归档

对上级交办件、领导批示件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学校办公室应及对归档,全年的归档资料须在次年一季度前按归档要求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视其情况予以表彰或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按信访工作程序与纪律办事,导致校园产生不稳定因素的,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遵照国家及学校有关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与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